發布時間:2024/12/19 10:57:00 點擊數:544
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》(交通運輸部、公安部、應急管理部、工信部、生態環境部、市場監管總局六部委2019年聯合部令)第七十八條,在
道路運輸領域,危險貨物是列入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》(JT/T 617),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感染、腐蝕、放射性等危險特性的物質或者物品。
危險貨物具有三要素:
滿足617的分類標準,并列入品名表;但列入的方式有很多,不一定是具體的品名,有可能是集合條目。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感染、腐蝕、放射性等
6種常見的危險特性的一種或多種。屬于物質,或者包含相應物質的物品。
與危險化學品區別:
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第591號令),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蝕、爆炸、燃燒、助燃等性質,對人體、設施、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
學品和其他化學品。2015年,原安監總局發布了《危險化學品目錄(2015版)》,共2828種。
危險貨物與危險化學品存在許多差異:
相比危險貨物,危險化學品沒有包括放射特性、增加了助燃特性;危險貨物包括物質和物品,危險化學品僅包括物質。
定義上導致危險貨物和危險化學品存在交叉和聯系:
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、運輸過程安全管理及執法監管方面,主要是使用危險貨物這個術語。受上位法依據的限制,有的條款仍然使用了危險化學品這個
術語,在實踐過程中需要結合場景和上下文具體分析。